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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对外有投资的企业办理注销时,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满足特定条件,尤其是涉及对外投资的部分需重点处理。以下是具体要求和条件的梳理:
一、企业注销的基本前提条件
无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,企业注销均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:
①内部决议: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(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;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)。
②成立清算组: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(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,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),并在成立后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。
③完成清算:清算组需依法完成清算工作(详见下文“清算核心内容”)。
④税务注销:完成税务清算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《清税证明》。
⑤无未了结事务:无未了结的民事诉讼、仲裁或其他经济纠纷。
二、对外投资的特殊处理要求
若企业对外有投资(如持有子公司股权、参股企业、合伙企业份额等),必须先清理对外投资权益,否则无法完成注销。具体要求如下:
1. 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
若被投资企业(如子公司)仍在经营,需通过以下方式处理:
①股权转让: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(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);
②减资退出:若被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,可通过减资程序减少持股比例直至退出(需履行债权人公告、清偿或担保债务等程序);
③清算被投资企业:若被投资企业已无经营价值,可启动清算程序(包括通知债权人、清偿债务、分配剩余财产),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,母公司相应核销长期股权投资。
若被投资企业已吊销但未注销,需督促其尽快注销或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完成注销,避免母公司因“投资未清理”被登记机关质疑。
2. 清算报告需明确投资处理情况
清算组编制的《清算报告》中必须如实载明对外投资的处理结果(如股权转让款已收取、被投资企业已清算完毕等),并由股东签字确认。若未处理对外投资,清算报告可能被认定为不真实,导致注销受阻。
三、清算核心内容(含对外投资相关)
清算组需完成以下法定工作,其中与对外投资直接相关的部分需重点标注:
①清理企业财产:包括核实资产(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、债权)、负债,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。
②通知债权人并公告: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,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公告(至少45日)。
③处理债权债务:
清偿顺序:职工工资→社保/税款→普通债权(对外投资产生的收益或债务需在此阶段结算,如被投资企业的应付股利、借款等)。
对外投资的债务:若被投资企业欠付母公司款项,需在清算前收回;若母公司欠付被投资企业款项,需在清算时作为负债处理。
④分配剩余财产: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(若对外投资已全部收回,剩余财产为原企业自有资产;若未收回,可能涉及投资损失税前扣除)。
四、税务注销的关键要求
完成清算后,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,重点核查以下事项:
①清算所得申报:清算组需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《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》,就清算所得(资产处置损益+债务清偿损益-清算费用-损失等)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②发票缴销: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,结清税款、滞纳金及罚款。
④对外投资相关税务处理:
股权转让所得需计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(税率25%,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);
若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,母公司可按规定用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(需留存备查资料,如被投资企业清算报告、工商注销证明等)。
五、工商注销的材料要求
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时,需提交以下材料(含对外投资相关证明):
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股东会决议(解散);
清算组备案证明(成立文件及公告截图);
经确认的清算报告(需载明对外投资处理情况);
税务机关出具的《清税证明》;
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原件;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(如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、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等)。
六、其他注意事项
①简易注销不适用:对外有投资的企业不符合“简易注销”条件(简易注销要求无债权债务、无对外投资),需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办理。
②分支机构处理:若企业有分支机构,需先注销所有分支机构,再办理总公司注销(分支机构注销无需处理对外投资,但总公司需在清算报告中说明)。
③公告期异议:若清算公告期内有债权人或被投资企业提出异议,需暂停注销程序并协商解决。
总结
北京对外有投资的企业注销的核心是彻底清理对外投资权益(通过股权转让、减资或清算被投资企业),并在清算中妥善处理税务、债权债务等问题。建议委托专业机构(如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)协助完成清算及材料准备,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注销受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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